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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說明:

陳小姐56歲,在公司近23年年資,現離職,在新舊制退休金交接期(94年)有簽署份[勞動契約合意終止聲明書],內容載有協議規劃“離職金”給付方式,
我的舊制有9年,離職金不到我9年*2*薪資的1/3

請問:
(1)簽署是[勞動契約合意終止聲明書]有法律效用?
(2)公司換過名字,是否需舉證(前一公司是老闆名,後一公司是老闆娘名),89/4月轉第二家
(3)公司不會去領台銀強制提撥金,所以…

(4)舊制的退休金就被離職金取代?

目前仍領不到全額該怎麼辦??
 

回覆
(1)勞動契約合意終止聲明書:未依舊制一年兩個月基數計算,主張該聲明書無效

(2)第二家公司如沒有追認年資,年資應自89/4起算,

(3)(4)年資滿15年及年滿55歲離職之日起,五年內得主張自請退休,請求舊制退休金差額,不是計算離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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