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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鹿非自願灕職案例分享】
請問一下,我們公司原本在台中北屯,
現在因為老闆他們的個人因素考量,
想打算年後將公司搬到嘉義市,
告知我們要跟就跟 不跟可以開始看工作了,
請問我們有任何自保方式嗎?
還是只能因為距離問題 選擇自行離職呢!?
(a):屬非自願離職,可請求資譴費及自願離職證明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Q雇主如果硬凹說他有讓我們過去上班 是我們自己沒意願的呢?
(a).勞基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最少可以主張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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