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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一名年輕人先以「阿嬤過世」為由,要趕回其他縣市服喪,因而不能上班

第二天又無故曠職,又說卡到陰無法上班…睡過頭理由一大堆

無故曠職雇主究竟該如何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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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5日

勞工:「姐姐抱歉,上班途中得知阿嬤過世,我今天無法過去了,要趕回南投,晚上就回來了,不好意思」

雇主:「節哀」

 

2018年12月16日

雇主:「你還好嗎?」

雇主:「睡過頭嗎?」

雇主:無故曠職…電話無回應

雇主:無故曠職…電話無回應

雇主:無故曠職…電話無回應

勞工:「姐姐對不起,我沒車禍 ,我上吐下瀉一整天,剛剛去收驚說昨天卡到不乾淨的東西」

雇主:「人沒事就好,下次記得傳個line告知一聲」

雇主:「你朋友剛剛有來找你」

雇主:「有去看醫生嗎?」

雇主:「麻煩你傳個line跟老闆說一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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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

 

雇主:無故曠職…電話無回應

雇主:無故曠職…電話無回應

雇主:無故曠職…電話無回應

雇主:無故曠職…電話無回應

勞工:sorry

勞工:「姐姐抱歉我以為店休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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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Q&A』

Q:

想要請問巫老師一個問題,因為店裡員工多次臨時請假,或者曠職沒有告知,請問僱主可以用扣薪方式懲處嗎?

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還是有什麼更好的方式呢?

我現在好苦惱。

第一次是家人過世,但是到目前為止都沒有拿訃聞給我,隔天說他卡到陰,也沒有醫生證明,

1/1提前一個禮拜詢問可否支援,他回我可以,

12/31下班前明明口頭提醒他,結果他回我他以為店休。

跟他要的資料他都給不出來⋯

A:

臨時請假或曠職,
僱主僅得不發給當日工資數額,
超過該數額即屬違法。

建議公司將薪資結構改為奬金、津貼

 

『牧鹿小語錄』

一、員工未經合法方式無故曠職,依法得為解雇,且無庸發放資遣費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8 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二、然於終止勞動契約前之薪資,仍應給付,且不得扣留,此時若公司有因其無故離職而造成損害,需另行請訴請求.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雇主結清工資之意義)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3.公司是否可對無故離職員工求償或懲處,需回歸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倘若貴公司連工作規則均無規範,恐不易向勞工為任何損害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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