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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小煜(化名)就職xx電熱股份有限公司,職稱是技術員,工作技能為氬焊機器,但因為產品多樣化所以工作的內容不時的再做變動,且公司未安排員工做職能訓鍊,有時要幫忙鎖螺絲、包裝等等很多,因為人力的不足所以一個人都要做很多工作。

當時在操作油壓機台要將產品打字,左手拿產品放到模具上但因為產品沒放好,左手還在調整位子時右腳就不小心踩下啟動,左手食指跟中指就遭機器夾傷,經手術確診食指截指,終止接回並復健

雇主表示『我司不願意報職災,以免勞工處找麻煩,會依照勞保局的方式保障我』,但卻一直沒說細節怎麼保障,也感受不到積極處理和解的態度,小煜與家人討論後,覺得公司這樣的態度,私下和解也很難拿到我們該拿的,想說直接報職災,並申請勞工糾紛,進行協調。

 

ⓞ如果小煜依法申請職災,可以應得多少賠償金?

【勞基法怎麼計算】

工作受傷後薪資勞保給付,一般傷病50% 職災70%,但是依勞基法是全薪(我是職災) 所以每個月薪資老闆必須給全薪(不得扣全勤)預估尚須4個月始能判定手指功能減損或 康復狀況,故要求支付108年12月26日起6個月的薪水。 = 157020。(已扣勞健保費)

【食指全斷屬11級失能險,應得多少理賠】

失能給付此次職災為11級(依照勞工保險失能表準附表失能項目11-9醫食指殘缺者為11級失能),依勞基法規定雇主應付補償金額,全薪資計算的330天。 27000除30天=900元 * 330天= 29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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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級殘障,勞動力減損賠償】

27000*12(月)*38.45%(勞動能力減損比例)=124579/年,年別5%複式霍夫曼計算法(第一年不扣除中間利息),其計算式為:[124579*22.30928178(此為應受扶養40年之霍夫曼係數)]= 2779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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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回社會精神賠償】

小煜我目前才25歲未婚,就造成手指殘缺未來交友求職等等督將受到歧視阻礙所以要求精神撫卹金500000元

【出院後續看診費用】

出院後醫療費相關費用估計40000元。出院後須持續復健至6個月失能鑑定

162000+297000+2779268+500000+40000 = 3,778,268

【雇主必需負責以下四點】

1.尚有多年來高薪低報勞退6%差額應補償

2.多年來公司都沒給特休假應補特休假未休薪資

3.此事件後公司以資遣方式辭退並給予資遣費

4.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3,778,268+前項應補足之差額合併計算總計400萬

最後小煜退讓希望雇主以250萬合解金進行合解

但雇主認為天價拒絕賠償!!!!

 

 

奉勸雇主!停看聽!高薪低報已觸犯刑法

刑法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使公務員做出不實記載與文書紀錄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三、高薪低報的刑責(刑事責任)

(一)、詐欺得利罪:雇主高薪低報,會導致勞健保短收應收的保費,也會使員工的勞退提撥不足,這些都足以生損害於勞健保單位及勞工,而雇主高薪低報的手段,也符合「施詐術」的要件,很有可能構成詐欺得利罪,得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二)業務登載不實罪:雇主替勞工向勞健保單位投保或提撥勞退基金,均厲雇主的「附隨業務」,在執行附隨業務的時候登載不實,可能觸犯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相關罪責,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曁所厲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11號會議結論)

所以雇主或會計人員,在替員工保勞健保或提撥退休金的時候,若故意高薪低報,還會有刑責產生,勞雇雙方都必須注意。

更重要的是,經手的會計人員,更要小心,免得成了幫助犯或共犯。

四、高薪低報時,勞工可以行使的權利:

(一)離職並請求資遣費:雇主高薪低報已涉嫌違反勞動法規,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以雇主違法損害勞工權益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關條,而且可以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請求資遺費。

(二)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提撥勞退金:由於雇主高薪低報會影響勞。

工失業補助的數額,也會影響勞工退休金的提撥,所以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賠

償不足的失業補助,也可以請求雇主將少提撥的勞退金一次提撥足夠(不是向

勞工給付喔,是向勞退基金給付)雇主高薪低報,是一定會對勞工權益造成損害的,勞工若發現有高薪低報的情形,除了檢舉雇主的行政及刑事責任外,同時也可以向雇主進行民事求償。

違反勞工保險條例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雇主高薪低報,少報多少保費,依本條規定,可罰少繳金額的四倍(例知:每個月少繳1000元,罰4倍就變成400元,少繳幾個月就再乘以月數),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雇主高薪低報,導致應提豫的退休金減少,最高可以處罰應提撥金額的一倍(比如說每個月應提撥1000元,只提撥500元每個月最高可以罰到2000元假設,12個月都沒有足額提撥,那就可以罰24,000元)

(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雇主高薪低報,少繳多少保費,依本條規定·可以罰少繳金額的二至四倍。

觸犯 第37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内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營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罪加一等!!!未給勞工特別休假】

第 38 條(特別休假)

【相關罰則】§79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結語】

案例雇主觸犯刑法、違反勞基法等罪

將處以65萬 - 217.6萬罰緩

若案主順利依法求償400萬

雇主最高將損失617.6萬元

奉勸雇主,短報勞健保對雇主雖可短期少繳一點保費,可是若發生事故,卻危害員工權利且雇主仍需負擔賠償及罰鍰,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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